*开通会员可解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49 访问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山隆昌车业有限公司六期厂房建设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昆山隆昌车业有限公司 |
苏州金棕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为满足企业发展需求,拟投资5000万元进行扩建,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中空板156万件、塑料成型件300万件。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塑化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甲苯、乙苯、1,3-丁二烯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 标准;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 标准;丙烯腈、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 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高端精密连接器、连接线生产项目 |
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南侧、龚巷路西侧 |
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 |
苏州坤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拟投资25000万元,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电子连接线2.5亿套、电子连接器2.5亿个。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氨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入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两根37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使用酒精、切削液、设备日常保养润滑使用的润滑油、防锈油、黄油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车间通风设施及时换风无组织排放;塑料边角料破碎、铣床、磨床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粉尘收集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和粉碎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使用酒精、切削液、润滑油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铣床、磨床加工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无组织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