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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工晶体等六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招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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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
发布时间:
2024-05-07
发布于
陕西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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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确保国家组织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陕西联盟硬脑(脊) 膜补片和疝修补材料、河南联盟通用介入和神经外科等六类医用 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按照采购文件和省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 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9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我省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国家和省际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确认的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人工晶体、运动医学、硬脑(脊) 膜补片、疝修补材料、通用介入和神经外科等六类医用耗材集中 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其中人工晶体、运动医学、硬脑(脊)膜补 片、疝修补材料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2年,通用介入和神经外科 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1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在采购周期内, 每年续签一次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 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省采购平台填报采购量,原则上不 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度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积极完成采购周 期内每一年的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 、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畅通挂网 采购渠道,通过省采购平台组织各方及时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 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完成相关产品数据和价格的维 护、备货等工作。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

(二)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中选 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全省年度约定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产品配送效 率和服务质量,应按照医疗机构合理需求,选择配送能力强、规 模大、信誉好、覆盖率高的配送企业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需要。

(三)促进中选产品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要强化履约责任, 通过省采购平台有序进行采购交易。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畅通中选产品进院使用等环节,提高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水平, 确保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使用量。

(四)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 础上,落实集采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 在三方协议签订后,按照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将医保 基金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采购货款的 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其申请拨付 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疗机构是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 人,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 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 鼓励医保基金与生产(经营)企业直接结算。对医疗机构未优先 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应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规定予以惩戒。

(五)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六)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参照国家和我省组织药品集中采 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相关规定,对集采品种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 理。对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在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前 提下,按照不超过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 医疗机构要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激励医务人员合理、 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已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享 受病组(病种)结余留用政策后,不再享受集采结余留用政策,避免重复。

(七)加强监测监管力度。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集采 工作精细化管理,将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 议管理和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 额度挂钩。要开展“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重点对医 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货款结算周期、非中选产品采购情 况开展监测监管工作,将本地区发生的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的 生产、配送企业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如中选产品出现质量和 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医保局 报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日常供应和配送监测,按季度 将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报省医保局,并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 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有关条款予以惩戒,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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