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品上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食堂餐饮经营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开通会员可解锁*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因员工餐费用目前每月按每人440元记入职工餐卡/账号,员工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行用餐。故本项目预算*开通会员可解锁*元/人*12个月*397人=2096160元。因餐标固定,故投标报价不参与竞争,投标人投标报价填报金额为2096160元。最终结算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4.1 资金支付方式: (1)工作用餐费用由甲方每月按每人定额拨付给乙方,并由乙方等额转入职工餐卡/账号。 (2)单位加班、接待用餐由甲方提出餐饮服务需求,乙方负责安排,结算付款时,由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用餐标准。 (3)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用餐人数以及投标人所报员工餐单价费用为准。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长沙品上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8*开通会员可解锁*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验收要求: 1)考核人员:/ 2)考核范围: 食堂日常工作考核:包括食材及伙食质量、服务质量、卫生标准、食堂管理等(见附表一); 3)考核办法 ①定期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食堂管理考核,食堂工作负责人到食堂实际检查,并对照《食堂管理考核细则》量化打分。 ②不定期考核:根据就餐员工意见,由食堂管理委员会牵头,随时对食堂工作进行检查。 4)考核结果的运用 在日常检查考核中,第一次检查结果在80分以下,单位将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两次季度检查考核80分以下,将对食堂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2000元,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终止合同。 附表一:食堂管理考核细则
5、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最后一次支付时为履约验收期,需经第三方评审专家验收通过后并提供相应验收结算资料方可结算。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因此给甲方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的单位,将拉入本单位食堂供应商黑名单。 ①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②货物由他人送货安装,经整改无效的。 ③要求检测的产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④乙方在供货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 ⑤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⑥乙方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息危机的。 ⑦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接到供货及安装通知后,备齐产品,按时送抵交货地点。乙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运营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承诺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3、乙方承诺提供 7*24 小时咨询服务,提供 5*8 小时上门服务。接到甲方售后电话后,应在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问题 24 小时内解决,复杂问题 72 小时内解决。 4、如乙方不及时履行售后维护义务或履行售后维护义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一切费用、损失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5、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和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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