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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类政策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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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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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资金范围使用如下:

一、雨露计划

(1)文件依据:《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关于实施“雨露计划”工作中严格按扶持范围执行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9号)

(2)扶持对象:低收入农户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

(3)补助标准:每人每学年3000元。

二、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

(1)文件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

(2)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对象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贷款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已发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3)贷款用途: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服务。低收入农户已享受的农户小额普惠贷款,符合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4)贷款方式: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对象无需提供担保抵押,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5)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每户3-30万元(含)。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所需金额申请贷款。

(6)贷款期限:各银行机构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内。

(7)贴息政策:财政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财政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的50%)÷360×贷款实际天数

或: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贷款实际天数

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

(1)文件依据:《兰溪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兰乡振组办﹝2023﹞2号)

(2)扶持对象: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浙江省大救助系统为准),优先吸纳半劳动力、弱劳动力低收入农户。

(3)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分全日制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可设置村庄道路维护员、村庄保洁员、村庄绿化员、扶贫(衔接资金)资产后续管护员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的岗位,也可组织企业等社会资源开发一批符合当地实际乡村公益性岗位,如帮扶车间等。

(4)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实际领取的工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兰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5)其他事项:乡村公益性岗位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签订合同时为低收入农户及其家庭成员的,可以享受乡村公益性岗位补助。如在合同期内退出低收入农户范围的,劳动协议及岗位工资补助继续执行至协议终止日为止。低收入农户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所得收入,未超过兰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计入低收入农户家庭收入范围。

四、项目扶持

(1)文件依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兰溪市财政局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兰溪市乡村振兴局兰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兰溪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兰财办发〔2022〕14号)

(2)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1.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2.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3.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各地可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4.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5.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3)补助对象:以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为主,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市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

(4)申报时间: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计划实施项目申报工作。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街道)踏勘审核,统一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乡村振兴局。

五、“菜单式”产业帮扶项目

(1)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加工流通业、家庭加工、农家乐、小经营商店等产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由乡镇(街道)因地因户施策。

(2)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项目给与补助不得高于实际投资额,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0.6万元。

1.种植蔬菜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种植粮油每亩

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种植中药材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水果(干果)、花卉、苗木、茶叶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木本油料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2.符合政策规定发展畜牧产业养殖每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

3.符合政策规定养殖家禽每户50只起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元;

4.符合政策规定发展水产养殖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800

元;

5.新发展多年生经济作物从次年起每亩补助抚育费最高不超过500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六、异地搬迁

(1)搬迁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方和农户。

(2)搬迁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3)安置方式:集中安置、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

(4)申报时间:根据异地搬迁规划,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异地搬迁人数计划报市乡村振兴局。

(5)补助标准:集中安置一般农户每人10000元,低收入农户每人25000元,基础设施补助标准每人5600元;分散安置一般农户每人15000元,低收入农户每人30000元。

七、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

(1)保险对象:全市低收入农户

(2)保险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保险保障范围:

1.住院赔付范围:参保对象因患普通疾病或因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第三方赔付金额后的个人承担部分。

2.非住院赔付范围: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120救护车急救医疗费用,乡镇、街道卫生院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特定门诊指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慢性病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医疗费用(注:慢性病,是使被保险人身体结构及功能改变,无法彻底治愈,需要长期治疗、护理及特殊康复训练的疾病。如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白内障手术医疗费用,将省级目录企业承诺赔付条件中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赔付范围”升级到经医保部门认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赔付范围。

上述医疗费用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第三方赔付金额后的个人承担部分。

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健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约定本协议意外伤害伤残金等级给付金额为:一级按保额3.5万元/人给付,二级按保额3.15万元/人给付给付,三级按2.8万元/人给付,四级按2.45万元/人给付,五级按2.1万元/人给付,六级按1.75万元/人按给付,七级按1.4万元/人给付,八级按1.05万元/人给付,九级按7000元/人给付,十级按3500元/人给付。

(4)理赔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

(5)理赔方式:由保险公司统一赔付

兰溪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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