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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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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24
发布于
云南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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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宾馆、饭店、餐馆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告:

一、 本通告中所述餐厨废弃物主要指各餐饮经营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俗称泔水油、地沟油)等。

二、 各餐饮经营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实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并实行特许经营,由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森固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收运后作无害化处置,做到定时定点清运、日产日清,做好台账记录。

三、 严禁将餐厨废弃物交给非专业机构收集处理(喂养禽畜、提炼油品等)。

四、 禁止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或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等天然水体。

五、 各餐饮经营单位应采用森固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厨余废弃物专用容器盛放餐厨垃圾,做到密闭储存、不得私下使用油水分离器。不得将纸巾、塑料袋、纸杯、筷子等餐厨垃圾以外物品混入餐厨垃圾,不得将洗涤用水混入餐厨垃圾。

六、 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或者是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或者是乱倾乱倒餐厨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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