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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珠金财采投〔20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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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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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珠金财采投【2024】45 号)

一、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404-2024-00231

二、项目名称: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项目—工艺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山市三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神湾镇军民路18号

被投诉人1: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2楼

被投诉人2: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人民政府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浪白路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项目—工艺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404-2024-00231,项目编号:ZHWZ2024-054HW,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人民政府(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被投诉人1))的政府采购活动。*开通会员可解锁*受理该投诉。经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一)本项目采购所公布的中标供应商为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对其合格供应商资格提出投诉。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必需具备履行合同的相关物质以及配套设备,人员条件等要求,包括生产所必须的场地,设备,设计与生产售后等。珠海联谊机电注册地址为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六号二层201房,这显然不是生产地址。根据中标公告品牌信息,其中标产品为珠海联谊AEL品牌,并非代理其他具备生产能力的品牌。(由于环卫压缩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且多为政府部门采购产品,在自己不能生产的情况下,委外生产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也需要相关认可与备案)。

本次招标投标文件为工业产品(环卫机械设备)。本产品从设计到制造生产均要求严格配套。环卫压缩设备均为较大型设备,需具备航车行吊,卷板,切割,电焊机,喷漆等专业设备与条件,也就需要较大型滴水层高不低于10米左右的生产场地。珠海联谊机电注册于南屏科技工业园二楼201地址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供应商资格与应标文件也明显不符合政府采购法22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必须具备履行采购合同的专用设备,生产人员等配置,事实上也确实没有。如果有提供则属于虚假应标与欺上瞒下的性质。

(二)投诉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期非法分包政府采购合同。

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不得无理由分包或者分包需要取得业主同意与备案,而且只能部分分包,并且承担等同责任。依据珠海联谊机电这几年一贯做法,在投标文件中肯定没有也不会提及分包供应商名单,(甚至他们自己目前都不能确定中标后分包给哪家,包括珠海某胜,坦洲,东莞某成等已知外包设计与生产厂家),更没有也不会在南水政府有备案。我们中山三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曾作为珠海联谊最大的生产设计外包单位,曾多次被迫应付现在的珠海联谊(区别于以前实际上的珠海联谊)所邀请的政府采购单位考察,而进行的换识操作(换识指从公司厂名招牌至工人工作服标记等),也从未收到过关于政府采购单位的备案与等同责任的文件或者通知。

被投诉人答复(具体以投诉答复回函为准)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严格按照珠海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珠财采通〔2022〕13号)执行,珠海联谊在其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见其投标文件第21页)。同时珠海联谊在其投标文件中额外提供了其生产地址的认证资料(见其投标文件第23页),生产技术、生成能力、加工设备介绍及生产场地照片(见其投标文件第90-97页)。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认为珠海联谊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投资人资格要求。中山市三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在向我单位提出质疑阶段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珠海联谊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我单位也暂未发现珠海联谊投标文件中相关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之处。

(二)我单位目前未发现珠海联谊存在未经本项目采购人同意进行分包履行合同的情形,中山市三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也未在质疑阶段提供珠海联谊在本项目未经采购人同意进行分包履约的有效证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由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人为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94.43分),珠海柯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排名第二(92.16分),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排名第三(85.51分),投诉人(中山市三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排名第五(55.20分)。

(一)针对投诉事项1,依法查明: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中“三、评审程序”明确“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

我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该项目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人民政府)及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分别制发《投诉答复通知书》(珠金财采投〔2024〕40号、珠金财采投〔2024〕41号),调取该项目招投标资料。经核查,中标人(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该采购项目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条件。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明确“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扫描件。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须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提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须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提供。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须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须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提供。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须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提供。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中标人(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九、资格性审查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明确“我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

对于投诉书中提及的中标人(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场地、设备与生产人员的事项。该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中“三、评审程序”的“3.详细评审”明确“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带“▲”的为重要技术参数条款(共10项),投标产品每有一项符合该“▲”要求的得2分,满分20分。注:投标文件中须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带“▲”的重要技术条款逐条作出明确响应(若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还须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负偏离或者不响应或者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对应项将不予以计分。”招标文件未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自有相关设备,只需设备符合参数要求即可,且并未对生产场地有要求。

该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中“三、评审程序”的“3.详细评审”明确“投标人拟派人员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人员者得2分。注: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派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拟派人员购买的近一个月(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的本项不得分。”中标人(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供拟派人员的社保证明,符合该采购项目招标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资格符合条件。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二)针对投诉事项2,依法查明:

投诉书中提及的“依据珠海联谊机电一贯做法,在投标文件中肯定没有也不会提及分包供应商名单”等未经采购人允许分包政府采购合同事项,并无事实依据,且并没有针对此次采购项目提供实质性证据。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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