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庆环查字〔2024〕1号
于开文:
公民身份号码:20123********7616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杏二路建工一村
*开通会员可解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联合东光公安分局、 龙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生产车间冷却槽的水通过水管排到厂房地 面,顺着排水沟进入院外的水坑,清洗槽的水通过同一排水沟进入院外的 水坑,水坑呈不规则四边形,面积大约1504.51平方米,未做防渗措施。 同日,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委托大庆中环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对 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生产车间冷却槽冷却水、生产车间清洗槽污水及 污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污水 总排口排放的污水含有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 浮物和总镉,监测值分别为134mg/L、5.97mg/L、1.10mg/L、10.2mg/L、 60mg/L、0.0018mg/L。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查)笔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水污染
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 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 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厂房内2个挤出设备、2个冷却槽、1 台粉碎机、 1个清洗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开通会员可解锁*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 施、设备原地查封,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 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 接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
本决定的执行。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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