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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审批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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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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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内容 许可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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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嘉蓝新材料有限公司 9*开通会员可解锁*50824Q 芜环行审〔2024〕22号 一、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巷片区永安西路以南、和沈路以东、福州路以西、皖江路以北地块。项目代码:2305-34*开通会员可解锁*-238346)。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设生产车间2栋,购置反应釜、混合釜、结片机等设备,配套建设仓库、综合楼、罐区等,形成年产20000吨电子新材料的生产规模。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丙酮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环氧氯丙烷、酚类、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30mg/m3的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污水处理站采用全密闭设计,配套通风设施,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本项目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项目纯水制备尾水、蒸汽发生器排水收集后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江北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专管建成前,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和循环冷却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专管建成后,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和循环冷却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由专管接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水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排放标准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施,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厂区分区防渗、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024/2/1
2 芜湖吉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91340202MA8NK1PN1K 芜环行审〔2024〕23号 一、芜湖吉方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市镜湖区斗村32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光伏场区 本项目光伏组件采用570Wp单晶硅双玻电池组,每26块为一串,共安装570Wp光伏组件65858块,分布为13个电池单元。每个电池单元由太阳能电池组串、组串式逆变器、升压变压器构成,项目共有21台欧式箱变,300kW组串式逆变器105台、光伏组串2886串。 (二)集电线路 本项目集电线路为双回35kV集电线路。其中,1#集电线路地埋部分长度约为3552m,桥架部分长度为316m;2#集电线路地埋部分长度约为3996m,桥架部分长度为381m;1#、2#集电线路共用双回35kV架空线路,架空线路总长度为3112m。架空输电线路由南向北跨越上潮河后,接入芜湖市镜湖区方村100MW(一期7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新建110kV升压站35kV开关柜内。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为16432.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5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1.55%。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期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项目区临时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堆放土方和裸露场地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布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禁止燃烧废弃物。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优化施工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光伏区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施工期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有关限值规定。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旧的光伏组件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择枯水期分区分段施工,施工尽量避开水生生物繁殖期,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光伏组件安装角度,减少反射光对水面和附近区域的影响,光伏组件施工完成后水塘全面恢复水产养殖,不得降低现有水环境条件。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2/5
3 安徽艾龙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91340207MA8Q1BKR93 芜环行审〔2024〕24号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西至百旺路,南至瑞雪路)。项目总投资62080万元,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3〕54号,项目代码:2304-34*开通会员可解锁*-462806)。主要建设内容:购置注塑机、破碎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100万套汽车内外饰件(仪表板总成、副仪表板总成、门内护板总成、立柱护板总成为一套)。其中,30万套智能电动踏板项目暂不建设,另行立项、环评。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破碎废气密闭空间内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2/7
4 安徽勤业玻璃有限公司 91340208MA8PM5G69R 芜环行审〔2024〕25号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勤业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总投资10015.86万元,经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核准备案(三经发〔2023〕445号,项目代码:2303-34*开通会员可解锁*-867931)。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夏家湖路8号,主要建设内容:租赁安徽勤业塑铝门窗有限公司空置厂房,占地面积约12328.4m2,购置切割机、磨边机、清洗机、钢化炉、涂胶机等加工设备,建设1条钢化玻璃生产线、2条中空玻璃生产线、1条夹层玻璃生产线,建成后年产40万m2钢化玻璃、20万m2中空玻璃、10万m2夹层玻璃。原环评批复(芜环行审〔2023〕144号)作废。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切割、磨边、打孔、除膜工序采用湿法作业,避免产生粉尘。中空玻璃和夹层玻璃生产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加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废胶、废包装桶、废胶片、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8PM5G69R) 2024/2/21
5 芜湖妙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91340207MA2WW0QMX0 芜环行审〔2024〕28号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妙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东至百旺路,西至农田,南至原利华陶瓷项目地块,北至振兴路)。项目总投资21000万元,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2〕13号,项目代码:2207-34*开通会员可解锁*-515675)。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厂房面积约180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冲压机、折弯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750万只挡泥板、750万件挡泥板支架、490万件骨架油封、10万件汽车脚垫。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破碎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丝印废气采用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喷砂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喷粉废气采用大旋风粉尘收集器+超细粉尘收集器处理,固化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冷却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硫化废气采用UV光氧+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滴塑烘烤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 项目注塑、破碎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对应标准限值;硫化产生的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中“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及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印刷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滴塑烘烤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喷粉、固化产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以及焊接、喷砂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浓度限值及无组织限值要求;且厂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要求,暂不执行限值要求。固化过程因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限值。 项目食堂共设有基准灶头2个,食堂油烟外排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中的小型规模浓度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与间接循环冷却水一并纳管。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墨桶、废包装桶、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WW0QMX0) 202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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